1st Feb, 2008

另類烈士 – 藐視法庭

特區政府就疑似藝人既淫照動用大批人力物力拉到疑犯之後 (好心, 如果有咁多剩餘警力, 不如 去西伯利亞救雪災啦, 咁做相信大部份納稅人都讚成), 個疑犯仲要俾法庭因為疑犯欠下50萬卡數而有繼續犯罪既可能而唔準保釋, 要坐到三月開審為止。唉, 佢只係得十二張相, 仲少過好多人, 用人人都有既十二張相勒索得到人? 結果激發大批花生客既不滿, 言論甚為激進, 大家都加入『法律之前, 窮人…』既造句運動。

但我係度勸大家小心d, 因為香港係有藐視法庭依條罪, 根據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

可能導致藐視法庭的情況:在審訊活躍期內,播報的主要〝禁地〞是:

….

  • 報導關於法庭的一般性質資料,足以損害人們對法庭公正審理某宗案件的信心

除非你有大無畏, 好似長毛咁以公眾利益為先

對藐視法庭指控的抗辯:如被控藐視法庭,引用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效用非常有限。法官可對輕微或非蓄意的藐視法庭行為不予追究,也可為抗拒第三者試圖以藐視法庭規條來阻止播出關乎正當公眾利益的資料,而不予追究。

所以如果寫得太明顯, 分分鐘成為下一批烈士! 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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