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李慧琼搵細路仔同雙程證人士派傳單
致: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
電郵:enquiry@immd.gov.hk
題:舉報違反逗留條件及其僱主
敬啟者:
民建聯李慧琼搵細路仔同雙程證人士派傳單
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亦包括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期間受僱工作,而不論該項工作屬有薪或無薪,五萬元及入獄兩年。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可最高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僱主亦違反香港法例《僱用兒童規例》(第57B章),非法僱用兒童工作。
短片:
民建聯李慧琼搵細路仔同雙程證人士派傳單 part 1
http://hk.youtube.com/watch?v=3pkwHHCLm5M
民建聯李慧琼搵細路仔同雙程證人士派傳單 part 2
http://hk.youtube.com/watch?v=gGqtxMCC3jQ
民建聯李慧琼搵細路仔同雙程證人士派傳單 part 3
http://hk.youtube.com/watch?v=XzBO5kHvQww
投訴人:
日期:2008年9月2日